各地、市、州、县委,各地区行政公署,各市、州、县人民政府,省委各部委,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,各人民团体,各大型厂矿、大专院校:
为了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,现将省委组织部、省委老干部工作局研究提出,经省委、省政府审定的《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和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》,印发给你们,望结合本地区、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认真贯彻执行。
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,为党为人民作出了巨大贡献,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。现在,有一部分老干部由于年事已高,已经和将要退出领导岗位,离职休养,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他们一定要切实安排和照顾好,做到“基本政治待遇不变,生活待遇略为从优。”同时要开辟多种途径,采取多种形式,发挥离休干部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作用。这是搞好老干部合作与交替的一件大事,是四化建设的需要。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一定要重视这一工作,把它列入议事日程,抓好、抓落实。
一九八四年七月二日
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
和落实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
遇问题的暂行规定
为了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,继续发挥老干部的作用,妥善安置照顾离休干部,做到“基本政治待遇不变,生活待遇略为从优”,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》和《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几项规定》等指示精神,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,现对几个主要问题作出如下暂行规定。
一、关于发挥老干部作用问题
老干部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,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,他们离休后不是革命生涯的结束,而是革命新阶段的开始,要继续发挥作用。这既是党的事业的需要,又是离休干部的愿望。各级党组织要根据离休干部的精力、特长和志趣,从实际出发,把组织安排同个人志趣,把工作需要同个人特长结合起来,因人制宜,提供条件,采取多种形式,作出适当安排,继续发挥其作用。
1.组织他们推荐和考察中青年干部,热情支持新干部大胆工作,出主意,当参谋,搞好传帮带。
2.组织他们参加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参加党的某项重要工作(如:整党、经济体制改革、整顿企业等工作)。
3.组织他们协助党组织做思想政治工作。
4.组织他们协助基层单位总结经验,发现问题,改进工作。
5.组织他们参加专题研究工作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担任各种学会、协会、董事会、理事会以及咨询服务公司的工作。
6.组织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其他社会工作,寻干部、群众和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,撰写回忆录,为编辑党史、革命史、专业史、地方志提供资料。
在组织离休干部参加各种活动时,要保证他们有足够的休息时间,不要影响身体健康;身体比较差的,则应安心休养,以利延年益寿。
二、关于政治待遇问题
要按照“基本政治待遇不变”的原则,切实保证离休干部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看文件、听报告和参加重大节日、礼仪及纪念性的活动。
1.要建立定期阅读文件的制度。凡有十名离休干部的县级以上的单位,增发相应级别的文件,供离休干部阅读,并指定专人保管和组织;不增发文件的单位,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定期组织离休干部阅读文件。对因病住院或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,在不违背保密规定的情况下,可以派人到医院或家中传达文件精神。
2.有关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及国内外形势等重要报告,要通知离休干部参加;一般业务性会议,离休干部可以不参加。
3.庆祝会、纪念会以及其它重要社会活动,要请有代表性的离休干部参加,有的要安排在主席台或荣誉席上就座。
4.凡是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,都要发经同级离休干部,并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。
5.厅局(地专)级干部离休后,原家中安有电话的,可以保留,没有的一般不再安,但居住比较集中的可酌情安公用电话。离休老干部逝世后,宿舍安有电话的,一年内撤除。
6.给离休干部颁发“荣誉证”,要举行一定的仪式,由领导同志授予。离休干部本人凭“荣誉证”在本省范围内,可以享受以下优待:
⑴优先订阅报刊、杂志,办理图书借阅手续;
⑵乘座火车、轮船、长途汽车,优先购票;
⑶重大节日看电影、看戏优先购票;
⑷参观公园、名胜古迹、展览馆、博物馆、文化宫等,优先购门票;
7.各地、市、州、县(市)可以适当组织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,但必须注意以下事项:
⑴组织参观活动以就地就近为主,在本省范围内进行。
⑵到外省、市、自治区参观,要适当控制,由省委老干部局统一组织。
⑶参观人数,每批不得超过三十人,参观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天。参观前要进行体格检查,对身体不适宜参观的不要安排,以防发生意外。
⑷在参观的过程中,要注意节省经费开支,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。参观经费,按现行旅差费标准,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报销,未经组织批准而自行外出参观者,费用自理。
接待参观的单位,要认真负责,主动热情,保证参观顺利进行。
三、关于生活待遇问题
要按照“生活待遇略为从优”的原则,把离休干部应该享受的待遇落到实处。
1.做好医疗保健工作。
副厅局(地专)级以上和享受副厅局(地专)级待遇的离休干部(含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老干部),均享受保健医疗,由卫生部门发给“保健医疗证”。其他离休干部凭“优诊证”到指定医院优先看病、住院。对行动不便的离休干部,除在指定医院就诊外,也可以在居住附近的医院看病,凭收据报销医疗费。对需要转院到外地治疗的离休干部,必须经县能上能下上卫生部门批准,按照区划医疗范围联系就医,对出省治疗者,必须经省属医院提出意见,省卫生厅批准并办理转院手续。离休干部本人和因重病组织批准的陪护人员的往返车、船和住宿费,按旅差费标准报销。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巡回医疗制度,设立家庭病床,为离休干部送医送药上门。各级卫生部门,每两年对离休干部进行一次体格检查,发现疾病及时治疗。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,不能包干到人,超出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给予解决。对因公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,或因瘫痪、双目失明等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,可发给相当于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。各地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基建和医疗设备费用,在重点医院设立老干部病床,进一步改善医疗条件。
2.妥善解决离休干部的住房。
离休干部的住房,原则上按照规定的同级在职干部的住房标准进行安排,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优待。离休干部一般应继续住原房,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,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修缮、扩建、调整、新建。家属在农村的干部,离休后回农村居住的,可根据不同的情况,由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发给维修房屋补助费,补助标准不超过一千元。家属在城镇的干部,离休后带家属回农村居住的,由原单位或上有主管部门发给建房补助费。补助标准:厅局(地专)级以上和享受厅局(地专)级待遇的干部,每户不超过六千元;处(县)极和享受处(县)极待遇的干部,每户不超过五千元;其他干部每户不超过四千元。所建房屋产权归已。对国发[1978]104号文件下达前退休、后改为离休的干部,一般不再发给维修房屋补助或建房补助费,但住房确有困难的,由发给离休工资的单位适当帮助解决。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,其建房费标准由安置单位与接受单位,按照有关规定,协商确定。夫妻都是离休干部的,其住房只能安排一处,由双方所在单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协商解决。厅局(地专)级以上和享受厅局(地专)级待遇的离休干部逝世后,如果配偶健在,可以继续居住原房,但房租水电费必须照交。夫妻均逝世后,一般应退出现在的住房,其子女的住房由所在工作单位或现住房屋的主管单位负责解决。各级休干所,要根据离休干部人数增加的情况,编造计划,适当安排兴建住房。
3.为离休干部配备必要的车辆。
离休干部的用车,原则上应按照同级在职干部的配车标准配备,但考虑到离休干部的实际用车量和车辆比较紧张的情况,为了保证厅局(地专)级以上和享受厅局(地专)级待遇的离休干部看病、学习、开会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的用车;为了照顾处(县)级以下离休干部因病急诊、住院的用车,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专用车辆,供离休干部使用。配备车辆的标准是:
⑴一个单位有三至五名厅局)(地专)级以上和享受厅局(地专)级待遇的离休干部,配备小汽车一辆;六名以上的,可按五名递增的倍数配备车辆。
⑵一个单位有十名以上的处(县)级以下离休干部,可配备小汽车一辆;人数过多的可以适当增加车辆。
⑶县(市)休干所,配备小汽车一辆;如果有五名以上享受厅局(地专)级待遇的离休干部,可以增配小汽车一辆。
⑷地、市、州休干所,可按第一、二条的规定掌握配车。符合上述配车标准的单位,应采取措施逐步予以落实。车辆的来源:主要是从各地、各单位现有的车辆中调剂解决;确实无法调剂的,可报请主管部门逐步解决。不符合配车标准的单位,要保证离休干部因病急诊、住院用车,如果一时派不出车,可临时租用,其费用准予报销。离休干部因私事需要用车,应按照有关规定收费。
4.改善离休干部的物资供应条件。
对离休干部的主、副食品等物资供应,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照顾,提供方便,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作出相应规定。中央各省属单位在各地的离休干部,应该与当地同级离休干部一样对待。
5.对身边无子女的离休干部要适当照顾。
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,可以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到身边安排工作;离休干部身边有子女待业的,在同等条件下,予以照顾,优先安排。
四、关于安置管理问题
1.安置。
老干部离休后,一般应就地安置,也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。同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。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,由原工作单位负责,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了的,由其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。对本省范围内跨地区安置的,由各地、市、州相互协商解决;在本地、市、州范围内跨县安置的,由各县相互协商解决。
对跨省、市、自治区安置的,由两地协商解决。在外省市区工作的湖北籍老干部,离休后要求回湖北安置的,各地要热情接待,妥善安置。具体办法是:
⑴原籍是湖北的老干部,离休后要求回湖北的,一般到本人原籍所在地安置。其中:省级和相当职务的干部,由省负责安排在武汉;厅局(地专)级和享受厅局(地专)级待遇的干部(含老红军),一般安排原籍地、市、州所在地;县(处)级以下干部,一般由其原籍所在地的县(市)负责安排。
⑵曾在湖北工作过多年的外籍厅局(地专)级以上干部,离休后要求来湖北的,以及从湖北调出支边的干部,离休后要求回湖北安置的,由调出单位或其子女工作所在单位负责安排。
⑶配偶或子女在湖北工作的外省市区离休干部,要求来湖北安置的,一般由其配偶或子女的所在单位负责。
⑷对于要求到武汉市安置的离休干部,要适当控制。出省安置的离休干部,一般需经省与对方联系,待接受一方的省、市、自治区老干部工作部门同意后,由其原工作所在地的县以上老干部部门直接与对方联系办理手续。离休干部安置以后,一般不再变动。自行变动者,费用自理。
2.管理
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,一般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,原工作单位撤销或合并了的,一般由其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管理;易地安置的,由接受单位负责管理;回农村安置的,由所在地的区、乡、镇负责管理。对于退休改离休的干部,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负责改办和管理;原单位已经撤销或易地安置的,由发给退休费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办,然后移交接受安置地区的干部部门管理。各级党组织要加强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。应把党员离休干部编入党的组织,有三名以上党员离休干部的单位,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;不到三名党员离休干部的单位,可与本单位的在职干部一起编入党小组。要定期组织学习,过党的组织生活,对表现比较好的,应同在职党员干部一样,评选优秀党员,予以表彰和奖励。
五、关于经费问题
按照国务院国发[1980]253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老[1982]10号文件规定的精神,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(包括工资、生活补贴、粮价补贴、副食品价格补贴、夏季降温补贴、冬季取暖补贴、福利费;公用经费、探亲路费、护理费、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、建房费和按规定配备汽车等项费用)和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的特需经费,由所在单位列入预算。离休干部所需的各项经费和特需经费,要分别纳入“其它行政费”、“有关事业费”和“营业外支出”中列支。各级财政和财务部门应如数照拨,由离休干部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。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和特需经费,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的单位支付。公用经费的标准:省直行政单位每个离休干部每年六百元。各地、市、州、县,各企事业单位,可参照省直行政单位的标准自行确定。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,在使用范围上要严格区分开来。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的学习资料和学习用品、开会、参观、活动室设备购置、健康休养、取暖补贴、电话租金、器具修理、汽车燃料费等方面的开支;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,如:困难补助和慰问品等,不能平分到人,一能挪作他用,可以跨年度使用。
六、关于加强领导问题
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做好老干部工作,对于顺利实现新老干部合作与交替,保证我们党的事业兴旺发达、国家长治久安、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。因此,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部门必须重视老干部工作,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。各级党的组织,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,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,定期讨论、检查、总结老干部工作,发现经验及时推广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。要建立健全老干部工作机构。省直部委办厅局等单位,应根据离休干部的人数多少和工作量的大小,成立老干部处、老干部科或配备专职干部;各地、市、州、县(市)成立老干部局;各大型厂矿、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,也要建立老干部工作机构。要挑选在“文化大革命”中表现好,党性强,作风正派,有较高文化程度,有办事能力和政策思想水平,身体健康,工作认真,耐心细致,兢兢业业,勤勤恳恳,任劳任怨,对老干部有深厚感情的干部,从事老干部工作。
省、地、市、州都要建立老干部活动中心,各县(市)、各单位也要建立老干部活动室,并逐步加以完善,使之成为老干部政治活动的中心,发挥作用的阵地,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,同志之间保持联系的纽带。老干部活动室要有专人管理和组织活动,真正办成“老干部之家”。